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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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具体如下: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商,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或协议方式变更抚养权。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变更行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了子女合法的权益,则法院应予准予父母的变更行为。双方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则当事人可以拿出对方虐待孩子的证据,证明其不适合抚养孩子,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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