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必须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3)拆除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4)实施强制拆迁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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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核查作出机关是否具有执法主体的资格 2、查看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内容是否合法。通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作为行政处罚,应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作出。因此,如果是行政机关所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里,应该载明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3、针对涉案的建筑物确定,是否准确具体如所作文书,与建筑物体的位置、名称实际不符或者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会被依法撤销重作。 4、针对涉案建筑物体违法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 例如建筑物的面积或者层数,合法面积与违法面积分别是多少等等,被拆迁人在了解以上信息后,应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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