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不受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果的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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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私下协商的情形有:无司乘人员受伤,车能动,单车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内,无公共设施损失,对事故责任及赔偿方式均无异议,对于这样的轻微交通事故,即轻微事故发生后,自行拍照取证,撤离现场,直接到交通事故理赔点办理理赔。但是,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自行协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机动车无号牌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6.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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