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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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以及财产应按下列方式分割: 1、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4、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予分割。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根据第三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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