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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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或发现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进行立案。自诉案件的,要让受害人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下:侮辱、诽谤罪。受害人要自己搜集证据,再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属于自诉案件范围,且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就可以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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