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就业后再次辞职是无法再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需要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才可以领取,本人辞职是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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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不能支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金需要满足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等条件。劳动者需要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进行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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