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二)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三)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四)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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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是进行事故分析、成立应急小组、进行应急处置。发生事故后,班组负责人、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要立即组织事故可能危害区域作业人员按避灾路线撤退,到达安全区域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汇报事故时必须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严重程度、受威胁的人员数及其所在区域等。调度室要按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逐级上报,总指挥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相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可以分为6个步骤,具体步骤如下: (一)成立工作组: 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队伍、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二)资料收集: 收集应急预案编制所需的各种资料。 (三)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在危险因素分析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和后果,进行事故风险分析并指出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事故形成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作为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四)应急能力评估 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五)应急预案编制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全体人员的参与和培训,使所有与事故有关人员均掌握危险源的危险性、应急处置方案和技能、应急预案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六)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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