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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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因为涉及到第三个人的利益,所以在离婚时一般是让三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房产,协议不成的,三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如果三人有相同的出资比例,那么就均分该套房产。
因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这套房子的分割,有可能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处理这套房子。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的部分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再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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