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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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丧失而断绝,父母双方人仍有义务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探视义务,探视有利于孩子成长,是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的要求所在。
根据我国规定:对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对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首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与当地居委会沟通协商,请求调解;其次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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