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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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必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90天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而女职工有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情形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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