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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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变更抚养权的,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当事人生活,当事人又有抚养能力的,那么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孩子由当事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会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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