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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可以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未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纠纷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
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的,一方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在得到处理结果后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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