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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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只要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所以借贷的当事人要约定利息应当注意法律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息由借贷双方协商约定,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4倍。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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