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是劳动者,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一般来说,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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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合同时间进行商议,没有统一规定。 2、法律只要求用人单位在聘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3、此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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