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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2 回复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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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章法律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局征收;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王勇律师
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行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安排的地区,对于如果该地区不能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比例的有关单位(包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组织),这些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按这一年期的差额和上一年期所在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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