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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判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并经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借款时,出借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时当借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有无能力归还借款,出借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返还借款的保证责任。而且,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同时把借款人和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即为连带保证。 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借款人都无力偿还的话,按法律规定,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民间借贷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分别是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事人在为合法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上述五种担保,不能创造新的担保形式。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有以下区别: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是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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