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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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配财产,分配的具体方法: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妻子的部分,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分配;男方的妻子、两个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男方的父母属于第一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原则上财产均分。
离婚时财产和孩子的分配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可以父母双方协议抚养权,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结合父母双方实际情况判决。属于共同财产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割,没有约定的可以夫妻协议分割或者起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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