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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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气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当时的有关政策补偿。 (1)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以8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一次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需要过渡的按两次计发,不需要过渡的按一次计发。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 (2)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50平方米以上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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