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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讼离婚怎么办: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2.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一、起草起诉状; 二、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四、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五、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六、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七、开庭; 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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