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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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2、要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1、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品名、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能混存。 4、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5、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7、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8、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9、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1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13、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专用存储室内,存储方式、方法与存储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14、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并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或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5、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6、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17、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18、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9、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20、易燃、易爆液化气体,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1、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22、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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