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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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对赌博罪情节严重标准作出规定,但对于开设赌场罪却有相应的规定,其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那么就会对罪犯从重进行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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