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因此,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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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因为离婚案件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了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而且,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如果一方不到庭,就不能进行调解,从而不能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也不能就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所以,离婚案件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但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缺席判决:一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无人应诉的,可以缺席审判;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审判。
离婚案件可以缺席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情形,可以适用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一般判决的结果与效力并无区别。也就是说,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即使一方不出席,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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