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该股东与公司为连带债务人。(3)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或者出资不实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5)有限责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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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负担竞业禁止等合同上不作为义务的主体,设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并由该公司实施此类行为。 二是股东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财产致使合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从公司获得满足。 三是股东与公司在合同债权人看来浑然一体,难以区别等。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表现主要包括: 1、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2、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4、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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