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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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区标准不一,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68元/月,下限维持2924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调至20268元/月,下限维持3803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0292元/月,下限维持1410元/月不变,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四、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如实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2%;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不缴费;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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