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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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条件: 1、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2、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3、被执行人坚持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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