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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哪些情形下能解散?清算有什么意义?

2020-04-20 0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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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0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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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峰律师

江苏成商律师事务所

清算解散公司的情形有: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投票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其他严重的经营管理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清算项目包括: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公司一般债务。如果还有剩余的话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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