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中,不仅应当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同时也应当注意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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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的,财产应当按照协议的方式进行分配。离婚时,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应当共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对于共同财产,双方必须达成约定,将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写入离婚协议。
首先,协议离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次,作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男女双方,以协议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其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自由应当被尊重,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不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如何分配都是当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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