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3、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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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会支持该利率的诉求。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也已经约定了年利率24%,又另外约定了违约金、手续费等,根据法律规定,不会支持违约金及手续费的诉求,但原定利率低于24%每年,且加上违约金等不超过年利率24%的,违约金等部分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在此范围内,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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