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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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经常适用司法拘留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不按时、如实申诉财产的。二是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妨害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也适用司法拘留。
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予以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拘留真的是很容易的事情,在这里还要说明一点就是,在执行局不想审判上,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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