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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 2、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除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公司(企业)章程和验资证明的出示), 4、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委托代办时出示), 5、完税凭证原件(已经解缴税款的出示), 6、结婚证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出示), 7、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出示), 8、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股权转让双方系赡养、抚养关系的出示), 9、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出示)。
内资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流程如下: 1、如对外转让,转让人通知其它股东股权转让的条件; 2、其它股东表明是否同意转让; 3、同意的股东表明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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