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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可以公证哪些事项

2023-05-13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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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5-13 回复

专业分析:

公证处职能: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件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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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梦蝶律师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证处可以公证的范围比较多。如合同内容、遗嘱内容、财产分割、关于继承、收养关系等都可以进行公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公证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材料。公司章程、学历学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保全证据等也可以进行公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进行公证的,可以进行公证。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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