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以上。(北京市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为1000元。)这一数额标准是普通案件所适用的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还对一些特殊的盗窃案件规定了具体的追诉标准:1、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统一认定为1000元为起点;2、狱内盗窃案件具体标准应当视监狱所在地的标准而定;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数量在25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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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认定“数额较大”要依据具体的情况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数额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前条规定的50%认定“数额较大”:第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第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第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第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第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他亲友财物;第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项;第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
我国司法解释明确将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以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划分。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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