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职工工伤之后退休,退休时工伤保险基金加8元,是因为当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工伤计算的伤残津贴。退休之后,不可以再次要求增加,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再次增加。但是,在部分省市,在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时候,如四川,有政策规定,按养老保险增加的金额,低于按工伤增加的金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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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明细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要是首先确认单位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确定是有保险的就可以提交部分的材料要求社保局开始进行审查和理赔,然后确认是工伤之后就需要鉴定伤残并因此向单位索要赔偿。如果该职工所在的单位已经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则需要工伤保险机构支付。若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工伤职工所需的所有治疗费用由单位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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