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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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的;患有职业病的;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工伤赔偿的范围有两个,一个是由所购买的工伤保险赔付,另一个是由用人单位直接赔付。按照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部分赔付的部分是包括医疗费用,购买辅助器具费用,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等较为琐碎的治疗费用,还有按照每个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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