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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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有: 1、提出异议 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2、通知 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作出裁定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 4、送达裁定书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5、复审异议 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撤销的条件如下: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程序如下: 1、准备申请书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5、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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