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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保养、维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不能。机动车投入使用以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注意对机动车进行认真的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机动车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要求机动车应当定期保养、维修,但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有根据需要,可以自主选择任何一家具有机动车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为其提供维修、保养服务,自主选择保养和维修的场所是其当然的权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的是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而不是机动车在哪个维修、保养场所进行维修和保养。如果指定的维修、保养场所的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的标准,也是无法保证经过保养、维修的车辆达到要求的技术标准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经过保养和维修的机动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的是对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服务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而不是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维修、保养场所进行保养、维修。对于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即应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对于即使是经过“指定”的维修、保养场所维修、保养的机动车,只要仍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就不得办理相应的手续。实践中,要防止出现指定或者变相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情况。比如,一些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利用手中的各项管理职权,强行为机动车指定维修、保养场所;有的机动车经过维修和保养,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但由于没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维修和保养,被迫重新去指定的场所,甚至本来不需要维修,也不得不到指定的场所接受“服务”;有的机动车维修服务场所对“奉命”前来维修、保养的机动车只是走走过场,只要缴费,有关主管部门对经自己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的机动车,则高抬贵手,一律放行。这些情况严重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的形象,特别是可能导致维修、保养后的机动车仍然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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