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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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承租人非法转租,逾期不缴纳租金,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因承租人原因不能使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符合约定的终止条件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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