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监狱法》的规定中,有两条涉及到罪犯死亡的条款: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作出如下处理: 1、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被偿。 2、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3、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 4、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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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监狱服刑死亡,应当区分具体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决定是否赔偿: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如果是罪犯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不予赔偿;如果罪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不予赔偿。如果因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在监狱服刑死亡,应当区分具体死亡原因,根据死亡原因决定是否赔偿:如果罪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如果是罪犯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不予赔偿;如果罪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不予赔偿。如果因监狱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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