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2006年4月12日)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为: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1、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2、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3、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1、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2、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3、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