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协议也不能上诉。 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愉提起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为10日。居住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60日。 4、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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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服上诉程序如下:当事人要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提出上诉;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上级法院对上诉材料进行审查,并且开庭审理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情形,分别处理。
离婚不服有下列上诉程序: 一、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二、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 三、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四、二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如果可以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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