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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董事经理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依据有哪些?

2020-05-27 17: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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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7 回复

专业分析: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可以以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人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以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3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经理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给付应竞业禁止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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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确立的,与清算责任纠纷相比,是总则性案由,当其他案由均不适合案件具体情况时,才予以援用的。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损害股东利益纠纷的诉讼时效是没有限制的。请求股东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期限的限制。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诉讼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90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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