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因为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而召回产品,对消费者而言是有利的,基于以下几点: 1.消费者不会受到劣质产品的影响,花钱就得买实惠; 2.企业的这种做法非常负责任,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公民形象,勇于承担责任;虽然从短期成本来讲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3.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讲,企业的这种做法往往会促进双方的关系改善,谁都喜欢和一个负责任的人或单位打交道。政府也会帮忙宣传。 4.对于企业内部来讲,由于这种责任意识的带动,可以给员工好好地上一课,让公司员工也从心底意识到,不管大事小事,问题发生后应该对事情负责。现在的社会,缺的是人才,但是最缺的是诚实正直的人才。企业以自身的做法在告诉她的员工,我们应该这么做。员工反过来也会对企业提高忠诚度。 5.另外,这种做法还能促进市场的占领,因为你的对手不一定会以这种负责任的态度来面对政府、面对消费者。企业效益往往和良好的形象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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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如果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政府监督下收回流通中的缺陷产品,以避免危害发生的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1、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应与缺陷产品的价值成一定比例。对付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成本高于所获利润,这样才会使生产者趋利避害,不再违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惩罚性罚款也应相应的变化。 2、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缺陷产品召回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质检部门可以完全放开,让相应的专业部门去负责,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的弊端,增强各专业部门的责任,而且还可以减轻国家质检部门的工作负担,加强质量检验的专业性权威性。 3、在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程序外,要相应规定简易召回程序。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的规定是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的,两者相结合,以主动召回为常态,以责令召回为保障方式,互相结合,共同发生作用,在缺陷产品管理中缺一不可。一方面赋予主管机关强制召回的权力,另一方面通过自愿召回给予企业以更大的自主空间。当然,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责令召回,都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下进行的,目标都是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和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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