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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的法院书面提出。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如下: 1、若是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2、若是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 若是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
如果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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