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主要是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拘留,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问嫌疑人时也需在看守所进行审问。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0天,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应当逮捕关押的,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加审查逮捕的时间最长37天。如果决定逮捕的继续关押,如果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释放,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理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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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被拘留者将在24小时内被关在公安局的拘留中心。另外,在异地执行拘留的,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内将嫌疑犯送往拘留所。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当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天。
当事人只要符合以下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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