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与终身拘禁具有同质联系。二者都是推动我国死刑变革的严重立法设计,且在微观态度、微观视角上均归于同一联系。死缓约束弛刑与终身拘禁存在质的一致,量的差异。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相同,仅仅详细内容有所差异。科学界定二者的联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含义。一方面,可以丰厚死刑变革的内容,完善我国的惩罚系统,理性引导死刑变革的民意,为立法者稳步推动我国死刑变革供给可借鉴的立法思路;另一方面,从既有的死缓约束弛刑司法实践经验中取得正确把握终身拘禁适用程序的重要参考,以期终身拘禁能在司法实践的详细适用上走向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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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可能会被判处限制减刑。终身监禁就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
限制减刑和终身监禁的区别是:前者是对被判处死缓且犯罪情节严重的累犯或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减刑上予以限制使得其减刑后的刑期不少于二十年;终身监禁是针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决定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或假释,终身在监狱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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