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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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履行为党育人的职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团,将严和实的要求落实到团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团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团员主体地位,发挥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团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团员的作用;坚持守正创新,体现时代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公共性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民主性原则。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形成社区教育特色;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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