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馆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法》,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明确分管领导,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3.加强对文件、档案的管理,定期核查清点,防止丢失。凡应销毁的文件、资料、保密纸等须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4.利用者查阅、借阅、摘抄、复制有保密内容的档案,必须经本馆馆长或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泄露查档内容,如有泄密,责任自负。 5.本馆档案保管人员无权向一切非保管人员提供、谈论、泄露馆藏档案中应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利用者提供和扩散无关的档案材料。如有泄密,将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6.本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7.本馆人员或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区保密局。 8.接待外宾或境外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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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2.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当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一并参照执行。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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