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和子女是单独的个体。个体具有身份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属性,谁的债务就由谁承担偿还责任,不牵涉其他人。 法院在保全或者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据是“财产保全裁定书”或者“执行裁定书”,这些文书上写的是谁的名字,才能冻结谁的账户。这些法律文书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 因此,如果子女没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会作为被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 虽然父母的债务由父母独自承担,但如果父母向子女转移资产导致偿债能力不足,子女也会因此一同被告上法庭的。此时,子女作为被告之一,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总之,如果子女没有被告,就无需担心因父母的债务而导致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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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父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了,对子女是会有影响的,就会被限制高消费,以及一些财产支付费用,具体如下: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2.从法律角度讲,子女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立案后不一定会采取强制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比如说,对于那些经公安机关合法传唤后不到案的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采用拘传,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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