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假工资规定2016年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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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上海市自2019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420元调整至248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1元调整为2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的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补贴以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用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产假工资标准:产假工资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也不能因为女职工在生产期间而辞退女职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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