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案件在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会见。侦查期结束后,家属才可以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看守所条例》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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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家属可否会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行政拘留的,亲属可以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员;如果是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见当事人是不被允许的,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提供法律帮助。
拘留能见家属。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家属可以提前预约,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可以去拘留所,但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探视。 且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如果情节严重,涉及刑事案件的,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的,可以会见其辩护律师。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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